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应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走过了一条不同于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的快速发展道路,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具体来看,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至1991年的被动立法期,1992年至1999年的调整发展期,2000年至2007年的探索适应期,2008年至今的主动变革期。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着手恢复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立法。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务院委托成立多个知识产权立法小组,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经验。在较短时间内,先后颁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调整发展阶段,国务院于1994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此后,政府加强宏观统筹,形成行政、司法双管齐下的保护体制,并强调海关在进出口方面的职能。
在探索适应阶段,专利保护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为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队伍建设,推动专利法律法规研究,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同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知识产权制度主动变革的新阶段。同一时期,全球爆发金融危机,我国开始主动修订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并开始布局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
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并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被提到新的高度。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相关各国政治、法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输出因其独特性成为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突破口。
新时代,以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点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站在新起点上,我们要准确把握新技术、新业态的新要求,积极探索“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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