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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洋河”被判侵权 销售一瓶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19-02-12 13: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标注“洋河”被判侵权 销售一瓶赔偿万元

编者按:因在店铺里售卖标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的“蓝色贵宾”白酒,松江某酒类经营部被苏酒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松江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5万元。一起来看看吧。

因在店铺里售卖标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的“蓝色贵宾”白酒,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酒类经营部(下称松江某酒类经营部)被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松江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5万元。

纠纷缘起“洋河”白酒

苏酒公司经授权,就“洋河”文字商标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7年7月,苏酒公司发现松江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包装上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酒。苏酒公司认为,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酒公司经授权有权对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洋河”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商品在外包装及瓶体多处使用不同于包装底色、较为醒目、易于识别的颜色标注“江苏洋河”“酒都洋河”文字,其中“洋河”二字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关于松江某酒类经营部有关被诉侵权商品标注的“洋河”系表示产地的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之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标识的使用是否具有乃至实际发挥区分功能并不以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为转移,而应根据该标识客观上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加以判定;其次,在权利商标已属知名的情况下,若欲明确侵权商品的产出地域应作必要避让,即便采取简化方式亦完全可表述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甚至“洋河镇”,现侵权商品偏偏选择将其简化为与他人权利商标一致的“洋河”并标注于酒类商品上,指示产地一说实难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松江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5万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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