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
诉争商标
围绕着一件由英文“BG”与齿轮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文莱SOHO星际有限公司(下称SOHO星际公司)与美国博格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有限公司(下称博格智能公司)在华展开了一场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在医用放射性物质等部分被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据此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所作对第8046379号“B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SOHO星际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医用放射性物质、卫生消毒剂等第5类商品上。
2012年10月30日,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博格产品公司已于1976年在美国注册了与诉争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博格产品公司曾与邹某签订经销商协议,邹某在1994年至2012年7月16日期间为博格产品公司在中国的产品及品牌总分销商,SOHO星际公司与邹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是博格产品公司BG产品的转售商,二者串通合谋窃取了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公司的商标。
2015年10月3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邹某构成博格产品公司的代理人,SOHO星际公司理应知晓邹某与博格产品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也理应知晓博格产品公司的“BG及图”商标,故SOHO星际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串通合谋抢注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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