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卡龙”商标被指系商品通用名称引发纠纷
编者按:提及“马卡龙”,很多人会想到被称为“玛卡龙(Macaron)”的法式甜点。而如果把“马卡龙”使用在巧克力、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你是否会将其看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呢?围绕这一问题,湖南省自然人徐某与福建省自然人陈某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提及“马卡龙”,很多人会想到被称为“玛卡龙(Macaron)”的法式甜点。而如果把“马卡龙”使用在巧克力、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你是否会将其看作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呢?围绕这一问题,湖南省自然人徐某与福建省自然人陈某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3年,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第7839763号“马卡龙(指定颜色)”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使用在糕点、甜食商品上直接表述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在糕点、面包、甜食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无效宣告裁定被撤销,而且商评委被责令针对陈某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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