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明旗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鲜明旗帜”一词能否注册申请为商标使用?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10余件“鲜明旗帜”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鲜明旗帜”具有一定的政治含义,若允许该词语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和顺祥(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顺祥公司)欲将“鲜明旗帜”注册申请为商标使用的计划落了空。
为何商标注册申请接连被驳
据了解,和顺祥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江某,经营范围包括品牌管理、公关策划、市场调查、图文设计等。江某同时系鲜明旗帜(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鲜明旗帜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销售旗帜、旗杆、徽章、标牌以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
在成立仅两个月后,和顺祥公司于2016年9月提出了45件“鲜明旗帜”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45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但其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针对诉争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鲜明旗帜”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和顺祥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查,商评委于今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同样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面对商标注册申请接连被驳的结果,对“鲜明旗帜”商标情有独钟的和顺祥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鲜明旗帜”是一个积极的、正能量的词汇,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且已有诸多包含“旗帜”文字或者与诉争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诉争商标应依法核准注册。(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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