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之一
娄丙林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水产批发协会)在其《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同时在协会内部执行上述规定,并多次就獐子岛扇贝价格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确定。娄丙林退出水产批发协会后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扇贝。娄丙林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两审法院均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而言,水产批发协会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成立之后,多次组织会议对于不同种类的扇贝产品的销售价格、禁止不按规定价格折价销售以及相应处罚等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定,通过固定和变更价格减少甚至消除会员之间的竞争,提高销售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水产批发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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