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交流品牌将受法律保护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依法保护与区域特点相关的商业标志,注重对在北京举办的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特有名称,以及场馆、所处地理位置、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及其简称等标志性权益的保护。
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说,近些年,北京举办的各类赛事、展会形成规模和品牌,这些也成为商标注册、标志性权益保护方面的新问题。如北京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赛事场馆和俱乐部的名称,以及北京文博会、国际设计周、国际电影节、国际图书节等文化交流品牌,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注重对这类权益的保护,以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及相关侵权行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合作,展示首都形象。
但对于文化交流品牌的使用,也有法律的例外。《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创新主体为描述、说明其技术创新内容或特点而合理地使用相关标志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市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孔庆兵解释,在该使用不是为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前提下,为了鼓励技术的市场流通,不宜以商标法对其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也专门提出,对于老字号、历史传承意义的标志的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孔庆兵举例说,加强北京的中华老字号等具有中国特色、地域特色的知识产权领域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像在“稻香村”商标异议案件中, 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各自拥有消费群体及市场认知的格局,这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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