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同人作品”
8月16日,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什么呢?答案是,《此间的少年》是一部典型的“同人作品”。
常见的看法认为,“同人作品”一词源自日本,意为借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从定义上看,同人作品实为基于他人知名作品部分元素的“二次创作”或者商业利用。例如,很多游戏开发商,喜欢搭乘知名武侠作品的知名度,在游戏设计使用小说中的人物姓名、人物关系和经典情节。由于同人作品涉及对他人作品元素的利用和改编,因此可能涉及版权侵权。但是在得出最终结论之前,需要遵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来判断这些元素到底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下分别对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展开分析。
使用原著的人物姓名
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一般来说不构成作品,原因在于:人物姓名是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尽管不乏特色并能暗示人物性格,但是无法受到版权法保护。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公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同样指出,“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因此,在“金庸诉江南案”中,尽管经过对比,《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原告《射雕英雄传》相同的共27个,与原告《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个,与原告《天龙八部》相同的共18个,与原告《神雕侠侣》相同的共7个,但仍然难以断言构成版权侵权。
使用原著的人物性格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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