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商标“撞脸” 是否构成侵权
一家个体户用字号作店堂门头,结果被发现和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一样的。这构成侵权吗?昨天,市工商局组织的媒体基层行来到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记者现场采访获悉这样一个特殊的案例。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介绍,前不久,山东一家公司向该局举报称,江宁区有一家儿童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们持有的商标“金色童年”的专用权,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发现,该摄影城是2003年11月18日经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名称为“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多年来,该摄影城一直在使用这一名称经营。
2013年1月,该摄影城制作了“金色童年 儿童摄影”(8个字大小一样)牌匾作为其店堂门头,并于同年3月将上述门头照片发布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广告宣传。
而举报的山东这家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色童年”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饭店、酒吧、茶馆、服装设计、摄影等。2013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此案究竟该如何定性?经过详细调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摄影城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局相关人士表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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