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版权法数字化改革带来哪些启示
自上世纪中叶开始,欧洲一体化进程成为欧盟各成员国与全球关注的焦点,在数字化背景下,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5月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将欧盟版权法的数字化改革纳入议题,并认为有必要减少各国版权制度存在的差异并扩大用户通过网络接触作品的机会。从2015年开始,欧盟陆续出台了多份版权提案,涉及数字环境下新增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数字化与跨境教学使用例外、脱印作品的集体管理许可制度、在线服务内容跨境可携制度,以及各界关注的“谷歌税”与网络平台服务商监管义务等问题。
今年7月5日,欧盟于2016年9月提出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在欧盟议会受阻。此提案是欧盟版权法数字化改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各利益相关方对提案第11条规定的新闻出版者新型权利与第13条网络平台服务商监管义务分歧尤为严重,该提案的表决也曾多次延期搁浅。但显然欧盟版权法数字化改革远未结束,其在回应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发展、平衡权利人与传播者利益关系、重构数字时代版权法制度等方面的有益举措值得关注,对我国版权制度的改革有着借鉴意义。
启示一 “谷歌税”将赋予新闻出版者新型权利
“谷歌税”,也称“摘录税”或“链接税”,实际上是欧盟赋予新闻出版者的一种新型权利。根据《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第11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物的出版者对于数字化使用其新闻出版物享有权利,此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权利的期限为20年。欧盟在《版权指令》提案第12条授权成员国可以决定,即使互联网公司数字化使用新闻出版物的行为构成版权的例外与限制,新闻出版者仍然有要求互联网公司补偿报酬的法律正当性。这意味着,谷歌新闻、脸书等社交媒体引用新闻的题目或部分摘要内容的行为也可能需要向出版者付费。
实际上,长期以来,谷歌、脸书等美国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欧洲拥有强势地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欧盟并无本土知名互联网力量,其传统的新闻出版机构在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的冲击下营收不断下滑,特别是面临着美国互联网公司的挑战。在此情况下,2010年,法国文化部出台报告称,法国应该向互联网公司征收广告收入税以补贴本国的文化产业,这项税被形象地称为“谷歌税”。在此背景下,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美国等国政府官员、学者,以及相关企业代表等均相继对“谷歌税”发表不同意见,美国政府等与欧盟各国之间立场分明。(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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