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嘉禾县微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12民初845号
嘉禾县微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嘉禾县微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睿赢系统资讯”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维权费用人民币100,660元,合计人民币3,100,6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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