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动态 > 正文

模仿“黄老五” “王老五”被罚10.4万

发布时间:2018-03-22 09:54商业秘密网

“黄老五”是四川省著名商标,但去年以来,市面上相继出现“黄老三”、“王老五”等近似商标,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等都与“黄老五”近似。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类似行为明确定义为“混淆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3月21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了解到,日前,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使用了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10.4万元。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例:

使用近似标识被罚10.4万

今年1月18日,内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对资中县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与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装潢近似。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80箱“王老五”花生酥进行了查封。

后经调查,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开始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纸,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截至今年1月18日,该公司使用两种外包装纸生产花生酥323箱,除被查封的80箱外,其余243箱销往成都。此外,该公司还在网店销售混淆包装的花生酥52袋。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5.19万元。

“和"黄老五"外包装相比,"王老五"的外包装也是枕式包装,布局基本相同,除代言人不同、红色字体和底色修改为蓝色外,商标凸显位置、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口味等特征一致,相似度很高。”内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琳说,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花生酥是“四川名牌产品”,“黄老五”也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其在川渝地区为公众熟知,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王老五”花生酥主要销售区域在成都,与该区域销售的“黄老五”极易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2月22日,内江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外包装纸、处违法经营额两倍罚款即10.4万元的处罚。

工商:

法律对“混淆行为”明确定义

李琳介绍,该起案件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内江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定义了"混淆行为"这一概念。”内江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同样确定为实施混淆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姚永忠,来源:成都商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