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增城添傲生活超市、罗化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5385号
广州市增城添傲生活超市、罗化亮: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添傲生活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3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广州市增城添傲生活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 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添傲生活超市负担117元。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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