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打市场不正当竞争 重点查处欺骗误导老年人消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8-03-05 09:13商业秘密网
“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误导老年人群体的,从重查处。”新晚报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局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直接或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以欺骗误导老年人方面为查处重点。该局提醒,消费者如发现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据介绍,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者利用重大节日市场或“双11”等集中消费时段从事商品混淆、虚假宣传及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其中,加大对旅游市场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配合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食品、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试用、现场演示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商品和保健品违法行为,特别是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误导老年人群体的,要及时发现,从重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等,事事有回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及时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重罚
1.混淆行为。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做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利用技术手段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作者:李佳琪,来源:新晚报)
据介绍,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节日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者利用重大节日市场或“双11”等集中消费时段从事商品混淆、虚假宣传及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其中,加大对旅游市场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配合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食品、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对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试用、现场演示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商品和保健品违法行为,特别是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误导老年人群体的,要及时发现,从重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等,事事有回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及时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
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重罚
1.混淆行为。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做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利用技术手段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作者:李佳琪,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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