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认定菏泽汇源侵害北京汇源商标权 判赔1000万
近日,跨越三余年,历经一审二审的菏泽汇源侵害汇源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尘埃落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三、驳回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至此,北京汇源在诉讼菏泽汇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取得胜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汇源集团在32类果汁等商品上均注册有“汇源”商标,菏泽汇源公司未经许可,在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类似商品包装上使用了近似标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另外,菏泽汇源使用与汇源集团相同字号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民以食为天,食品商标及食品品牌的依法使用,关系着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容被忽视和践踏。菏泽汇源公司利用汇源商标品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仅对汇源造成不良影响,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审理结果依法保障了汇源集团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倡导积极正向的市场竞争起到积极作用。
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商标及品牌声誉作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此次终审判决结果不仅严厉打击了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也警示其他企业,需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及法律意识,面对不法行径,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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