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网”引发商标行政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河北广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联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美国奈飞公司之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涉案各方围绕“飞网”商标是否连续3年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据悉,“飞网”商标是由河北广联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广联公司。
随后,美国奈飞公司以涉案商标连续3年未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权的请求,商标局随后作出撤销商标权决定。2015年10月21日,广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供了广联公司使用“飞网”商标的相关证据。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广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涉案商标权应予无效。
因对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广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联公司认为,“飞网”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使用主要是通过一款“飞网”软件实现的,广联公司在销售软件的同时提供了多项服务,包括软件开发设计、数据库编辑等。因此,广联公司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
美国奈飞公司则表示,根据广联公司提交的6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2011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冯飞)
(作者:冯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据悉,“飞网”商标是由河北广联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申请人变更为广联公司。
随后,美国奈飞公司以涉案商标连续3年未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权的请求,商标局随后作出撤销商标权决定。2015年10月21日,广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提供了广联公司使用“飞网”商标的相关证据。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广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涉案商标权应予无效。
因对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广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联公司认为,“飞网”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使用主要是通过一款“飞网”软件实现的,广联公司在销售软件的同时提供了多项服务,包括软件开发设计、数据库编辑等。因此,广联公司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
美国奈飞公司则表示,根据广联公司提交的6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2011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在“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利用,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冯飞)
(作者:冯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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