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三星侵权案宣判 法院判定三星立即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8-01-17 10:17商业秘密网
1月11日上午,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深圳中院知识产权第二庭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201110269715.3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原告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华为专利大战时间节点
2016年5月,华为指控三星侵权,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
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7月,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认定,三星共计22款产品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复审决定。在这当中,有5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只有2件维持有效。
(作者:未知,来源:腾讯科技)
法庭审理认为,三星违反了标准专利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相当,但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三倍,此判决之后双方可继续进行谈判。
原告华为诉称,原告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原告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和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华为专利大战时间节点
2016年5月,华为指控三星侵权,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
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7月,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认定,三星共计22款产品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复审决定。在这当中,有5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只有2件维持有效。
(作者:未知,来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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