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绅都服装店(经营者陈赞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12民初2581号
广州市增城绅都服装店(经营者陈赞明):
本院受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绅都服装店(经营者陈赞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增城绅都服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第1236702号、第5288009号、第52880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绅都服装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4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作者:未知,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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