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举办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研讨会
为加大对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近日召开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研讨会。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我国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可以将相关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作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进行分析并指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需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才可将其作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此外,还应考虑在先权益的有效性(如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仅限于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及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权利人的认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独创性,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是否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从立法、司法、理论与实践等多个角度探讨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就知名作品、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作者:王国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我国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可以将相关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作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进行分析并指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需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才可将其作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此外,还应考虑在先权益的有效性(如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仅限于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及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权利人的认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独创性,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是否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等因素。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从立法、司法、理论与实践等多个角度探讨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就知名作品、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作者:王国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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