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高技术企业终于告赢了前员工 但商业秘密该怎么保护?
发布时间:2017-08-30 08:54商业秘密网
“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中,知识产权正越来越被重视。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了一起前员工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
老员工离职成竞争对手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检产品和安全检查解决方案供应商,成立于1997年,源于清华大学,其产品和服务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03年,同方威视公司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当地的PAT公司成为其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商。到2013年,同方威视公司先后向马来西亚海关销售了5套安检设备,并提供售后设备维护服务,销售合同的总金额高达1200余万美元。
孙某于1998年进入同方威视公司,曾担任同方威视公司海外体系总监、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长期负责马来西亚的市场销售。2011年3月28日,孙某以个人原因为由突然提出辞职。当年5月27日,孙某便注册成立了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
很快,君和信达公司就成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竞争对手。2011年9月19日,君和信达公司与PAT公司签署2套快检设备销售合同,将设备供给马来西亚海关,总金额达660万美元。2013年,君和信达公司又与PAT公司共同向马来西亚政府供应4台快检设备。
2014年4月,同方威视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孙某和君和信达公司,认为孙某在明知负有保守同方威视公司经营秘密义务的情况下,将后者的经营秘密披露给君和信达公司,并使用于马来西亚海关的设备采购中,为其谋取了高额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其经营秘密。
什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孙某和君和信达公司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法院认定的本案中的商业秘密包括:
同方威视公司与马来西亚方面2009年销售合同中的设备参数、销售价格等信息;同方威视公司代理销售渠道的建立及运作摸式,包括:代理合作模式、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和产销策略;同方威视公司通过销售渠道掌握的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信息,包括:客户特殊需求信息、客户的交易习惯信息等。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孙某于2010年6月即因从事同方威视公司的职务行为知悉了马来西亚海关的采购意向,其一直参与同方威视公司与马来西亚海关就2011年新交易机会的联络和谈判工作,其在同方威视公司任职期间,与PAT公司的沟通、洽商,均属于职务行为。
判决书写到,在明知同方威视公司参与了2011年马来西亚的采购项目,而尚未与PAT公司实际达成交易之前,孙某从同方威视公司辞职并成立了君和信达公司,参与了2011年该项目的竟争,客观上利用了其掌握的同方威视公司相关经营秘密从而在该项目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功,孙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同万威视公司的相关经营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还写到,同时,孙某是君和信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君和信达公司应当知晓孙某上述行为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却仍然使用同方威视公司的相关经营秘密,依法也视为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经营秘密。
举证难如何破解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频繁,尤其是前员工卷走老东家客户名单等信息“另立山头”事件屡见不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介绍,商业秘密认定难是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的一大难点问题。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其为权利人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和秘密点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被诉方来说,针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能找出很多抗辩理由。
8月28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亦作了修改。
在今年2月首次审议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黄荣说,“很多民营企业都反映,现在侵犯商业秘密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应在条款中对怎么取证、怎么举证作出相应规定。能不能建议由被告来举证,当他成为被告的时候,他要举证我没有侵犯你的商业秘密”。
草案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可被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黄荣建议在罚则中不应设上限,“这种设限实际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是一种纵容,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成本太低,所以应该根据造成的损失来判定相应处罚标准”。
(作者:未知,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老员工离职成竞争对手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检产品和安全检查解决方案供应商,成立于1997年,源于清华大学,其产品和服务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03年,同方威视公司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当地的PAT公司成为其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商。到2013年,同方威视公司先后向马来西亚海关销售了5套安检设备,并提供售后设备维护服务,销售合同的总金额高达1200余万美元。
孙某于1998年进入同方威视公司,曾担任同方威视公司海外体系总监、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长期负责马来西亚的市场销售。2011年3月28日,孙某以个人原因为由突然提出辞职。当年5月27日,孙某便注册成立了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
很快,君和信达公司就成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竞争对手。2011年9月19日,君和信达公司与PAT公司签署2套快检设备销售合同,将设备供给马来西亚海关,总金额达660万美元。2013年,君和信达公司又与PAT公司共同向马来西亚政府供应4台快检设备。
2014年4月,同方威视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孙某和君和信达公司,认为孙某在明知负有保守同方威视公司经营秘密义务的情况下,将后者的经营秘密披露给君和信达公司,并使用于马来西亚海关的设备采购中,为其谋取了高额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其经营秘密。
什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孙某和君和信达公司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法院认定的本案中的商业秘密包括:
同方威视公司与马来西亚方面2009年销售合同中的设备参数、销售价格等信息;同方威视公司代理销售渠道的建立及运作摸式,包括:代理合作模式、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和产销策略;同方威视公司通过销售渠道掌握的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信息,包括:客户特殊需求信息、客户的交易习惯信息等。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孙某于2010年6月即因从事同方威视公司的职务行为知悉了马来西亚海关的采购意向,其一直参与同方威视公司与马来西亚海关就2011年新交易机会的联络和谈判工作,其在同方威视公司任职期间,与PAT公司的沟通、洽商,均属于职务行为。
判决书写到,在明知同方威视公司参与了2011年马来西亚的采购项目,而尚未与PAT公司实际达成交易之前,孙某从同方威视公司辞职并成立了君和信达公司,参与了2011年该项目的竟争,客观上利用了其掌握的同方威视公司相关经营秘密从而在该项目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功,孙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同万威视公司的相关经营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还写到,同时,孙某是君和信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君和信达公司应当知晓孙某上述行为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却仍然使用同方威视公司的相关经营秘密,依法也视为侵犯了同方威视公司的经营秘密。
举证难如何破解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频繁,尤其是前员工卷走老东家客户名单等信息“另立山头”事件屡见不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介绍,商业秘密认定难是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的一大难点问题。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其为权利人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和秘密点带来一定困难;对于被诉方来说,针对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能找出很多抗辩理由。
8月28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亦作了修改。
在今年2月首次审议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黄荣说,“很多民营企业都反映,现在侵犯商业秘密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应在条款中对怎么取证、怎么举证作出相应规定。能不能建议由被告来举证,当他成为被告的时候,他要举证我没有侵犯你的商业秘密”。
草案还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可被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黄荣建议在罚则中不应设上限,“这种设限实际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是一种纵容,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成本太低,所以应该根据造成的损失来判定相应处罚标准”。
(作者:未知,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上一篇:创新赋予品牌新的生命
- 下一篇:这些知产案件被首席大法官带到了人民大会堂
相关阅读: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