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商业秘密加把“防盗锁”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群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罚金2000元。而宁波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控告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造成35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此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希望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表示,企业不进行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保密措施,后患无穷。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羁押
案件可追溯到2015年12月31日。当时,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接到宁波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报案,称公司有一款“蓝色薄膜”产品被盗窃。公安机关经审查立案后,于2016年1月12日将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赵某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虽然盗窃的“蓝色薄膜”经鉴定价值仅3700余元,但因多次盗窃仍构成犯罪,2016年2月5日经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律师介绍,一个事实清楚的盗窃犯罪案件,通常情况下4个月左右就可以宣判。然而,此案却出现了较为特殊的现象——经过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6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2016年5月3日做完询问笔录后,直至法院开庭都未再提审询问。其间,该案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直至2016年11月14日才提起公诉。
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丁浙明,在2016年5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就依法进行了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向经办检察官孟某书面提出取保候审及加快提起公诉的建议,均未得到回复,案件陷入了悬而不定的空白期。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丁浙明再次阅卷才看到两卷新的补充侦查卷,里面涉及的侦查内容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此时,丁浙明才明白,如此漫长的羁押并非因盗窃犯罪,而是侦查新的犯罪事实。
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是关键
对于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指控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购买了一个载有宁波某模具公司所研发的多套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的移动硬盘,违反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允许郭某将该硬盘内容拷贝使用,造成宁波某模具公司损失355.1万元。经鉴定,宁波某模具公司研发、制作的汽车内外饰纹理成套图形电子文档、载印有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载印汽车内外饰纹理可见图案的专用“蓝色薄膜”材料及其构成工艺,均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丁浙明在庭审中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其理由为:公安机关未调取前手出售人持有及被告人赵某购得的电子图档,不能确认相关电子图档为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某将电子图档拷贝给了郭某;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持有的电子图档、蓝色皮纹膜来源未经核实,宁波某模具公司也未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且在被告人购得前已被他人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重复,且未逐项评估,不能确定评估价值;被告人赵某未给宁波某模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虽已暂告一段落,丁浙明为自己的客户赢得了一审胜诉,但他也向我国企业提出了建议:“赵某能够获胜的关键点在于,宁波某模具公司未进行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以此案为鉴,企业应该检视一下自己是否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当泄密情况发生时,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密点清晰?企业商业秘密是否价值可估?”
孙佳恩指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工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远远胜过一场大火,甚至让企业轰然倒塌,因此,企业应尽快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给自己加上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盗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7月28日07版
(作者:李群,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关情况及启示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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