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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带着商业秘密辞职拒领补偿费 公司担心泄密

发布时间:2017-07-14 10:35商业秘密网

    “我们公司有个员工跳槽了,之前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可是,跳槽后她怎么都不肯要这笔补偿费,怎么办?我们很担心她会去同行上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近日,宁波一家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代理人孙先生来到宁波市永欣公证处。

辞职员工拒绝领补偿费

  辞职员工刘珊(化名)是该公司的中层。一年多前,公司和刘珊续签了劳动合同。考虑到刘珊的岗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当日,公司还和她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的约定,乙方(指刘珊)不论任何原因离职两年内,没有经过甲方(指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本省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从事同类经营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投资、任职或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他人经营和自己经营。甲方也会为此在乙方离职时提供一次性补偿。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了同行竞业的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近期6个月总收入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两个月前,刘珊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人事部门同意了辞职申请,并向刘珊提出了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

  刘珊的态度却令大家意外——不要这笔补偿费。“她和我们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各种躲。电话不接,好不容易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了,又拒绝领这份补偿。原来在单位时用的工资卡也直接注销了。”孙先生说,行业内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随业务员的流动而被泄露。

公司向公证处提存5万元补偿费

  公证处受理了公司的公证申请,为该公司办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公证员解释。

  办好相关手续,孙先生在公证处存入了5万元钱。

  公证员辗转联系上了刘珊。刘珊也有自己的顾虑:“原来公司业务范围很广,我如果拿了补偿费,就要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这跟给自己戴了紧箍咒一样,可能在宁波没办法找到合适的工作。”

  所以,她想着,只要自己不领这笔补偿费,就可以认为公司不付补偿费,违约在先。

  “我自己不愿意收这笔补偿费,公司怎么可以把钱存进公证处?这不是违反我的意愿吗?”听说公司向公证处提存了这笔补偿费,刘珊有些不理解也有些恼火。

  公证员向刘珊解释了其中的原因: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作为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补偿。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公证员告知刘珊,提存公证后,视为公司已经向刘珊履行了补偿义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公证员建议她也可以向律师再咨询。

  几天后,刘珊到公证处领取了这笔5万元补偿费,事情顺利解决。

办理提存公证,以免自己被违约

  公证员告诉记者,提存公证在债务清偿、担保中大有用武之地,合理运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使债务人无法给付;(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使债务人无法给付。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给付债的标的物;(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以免自己“被违约”。比如,市民王女士和某商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10年。可2年前,因为租金纠纷,商场不再收租金。王女士担心商场以她没有按期交付租金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到法院起诉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于是,她选择以提存公证的方式缴纳房租。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法律规定,她缴纳房租的义务已经履行,不用再担心未按期缴纳房租而承担违约的后果。公证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商场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告知他们:在承租人提存之日起,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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