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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1亿 涉“中国好声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今开庭

发布时间:2017-05-25 09:03商业秘密网

  记者晚上获悉,今天(5月2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诉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被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及“中国好声音”相关商标和栏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争议,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The Voice of… 》(亦称《The Voice》)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原告唐德公司主张,根据其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取得对第G1098388号和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对涉案节目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该标识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对“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名称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唐德公司认为,被告灿星公司是第5季《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被诉侵权节目,并使用了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等标识;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协助灿星公司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等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被告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电视栏目的栏目名称,第1至4季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鉴于浙江卫视已于2017年5月初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益,由于“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属的确定,将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

  被告灿星公司还主张,其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唐德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并未实际取得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世纪丽亮公司认为,其公司对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与被告灿星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诉讼前,原告唐德公司曾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裁定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本案系原告唐德公司继前述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之后提起的后续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具有其主张的权利,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辩论。合议庭未对该案宣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唐李晗,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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