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保护 防止商业秘密被盗
对于很多公司而言,“商业秘密”是一个敏感的词,它不仅意味着高投入和高耗时,更涉及核心经营利益,而经历过商业秘密被泄露情况的企业,无疑如同做了一场噩梦。
老干妈上演“技术谍战”
2017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警方公布消息显示,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贾某抓捕归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很高,引起了该公司的警觉。公司认为很可能存在重大商业秘密遭遇泄露的情况。同年11月,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表示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可能遭到窃取。
经过长时间调查,南明分局确认,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秘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中,果然含有老干妈品牌产品制造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这一信息系老干妈公司持有的重要商业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涉嫌窃取并使用老干妈公司产品技术的企业,既没有研发此项技术的能力,在生产上述涉案产品之前也从未涉足相关领域。而这家公司之所以能够制造出与老干妈公司产品极为相似的同类产品,还要“归功”于曾在老干妈公司任职的贾某。
2003年至2015年,贾某曾先后就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务,借助职务便利,他掌握了公司的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使用假名在当地另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而东窗事发后,公安机关从贾某随身携带的材料中搜查出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包括移动硬盘和其他电子资料。
《经济》记者联系到老干妈公司相关人员,对方并不愿意透露更多消息,只说“案件有任何新的进展都会在相关平台公布”。而该公司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网络上已经公布的案件情况基本属实,不过对于为什么发现可疑产品后6个月才报案,上述负责人闭口不谈。
一位长期接触此类案件的业内人士对《经济》记者透露,不少遭遇商业秘密泄露的公司,通常先会从内部排查,避免更多涉密资料外流。“类似老干妈这样的大企业,商业秘密涉及领域众多,不止技术信息,如果公司在职员工存在涉案可能,可能需要先对特定员工采取措施”,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此外,至于其他公司产品与老干妈公司同类产品的“相似度”,究竟只是包装类似还是配方相似,老干妈公司也需要时间去判断。
截至目前,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尚未进一步披露案情,上述猜测也只是一种可能情况。但对于贾某和涉嫌违法生产类似产品的公司,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对《经济》记者给出了更具体的分析。
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过,该类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刑法处罚。
武绍智介绍,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已经公开的案情看,贾某的行为已经给老干妈公司造成了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构成重大违法,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高额罚金”,武绍智这样判断。而涉嫌使用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公司,“如果明知或应知贾某行为违法仍使用该技术,也难逃罪责”。
多方保护仍防不胜防
企业对于一国经济发展之重要不言而喻,也正因此,形成足够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举足轻重。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民法总则》《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为辅。同时,针对具体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外,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颁布的相关规章。
“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国内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相当全面,尤其是2017年3月,我国颁布了《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专有权利,确认了它的民事权利地位,对其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形成更强有力的支撑”,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久余律师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
只是,为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仍旧时有发生呢?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虽较为全面,但侧重事后救济,事先预防不足。程久余强调,国内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这一连贯过程保护的契合度较低,民事惩罚性赔偿力度不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认定也存在较大差距。而从企业角度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主要停留在采取物理保护措施阶段,似乎除了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更高明的方法。
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成才告诉《经济》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泄露商业秘密的多为企业职工,整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知悉知识产权类秘密的技术骨干,知悉客户秘密的销售骨干,知悉管理秘密的职业经理人、行政主管,知悉财务秘密的会计师。
“上述人群是企业中最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比如国内一家公司独家向某美国公司提供产品,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不知道,但如果销售人员将这个消息放出去,其他公司就可能来争抢客户,那第一家公司的独家供货优势就消失了,势必造成经济损失”,贺成才这样说明。而即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职工在面对经济利益诱惑的时候也很可能不去遵守。
分段保护更有效
作为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较早较充分的国家,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始于一个判例。在1868年的皮博迪诉诺福克案中,法官判决认为,如果一个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通过他的技艺赢得了商誉,那么这种商誉就是应该受到法院保护的财产。后来经过近百年的判例实践后,对于商誉的保护逐渐走向成文法。
2016年,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共同提交了《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根据该法案,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正在或将要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法院就有权做出财产扣押决定。该法案还提高了救济力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惩罚性赔偿额度。
程久余认为,国内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效仿美国惯例,加强民事惩罚性赔偿力度。此外,相关部门应该指导建立并健全商业秘密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抵御侵权风险的能力。武绍智则对《经济》记者强调,企业应该学会对商业秘密进行“分段保护”,将一个完整的商业秘密分部分交给不同员工管理,从而降低某一个人泄密的可能性。
(作者:寇佳丽,来源: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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