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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泄露商业秘密属侵权 山东发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7-04-26 08:20商业秘密网

  离职员工将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另外一家公司,该公司借此销售产品牟利,最终离职员工被判侵权。这起商业秘密侵权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也是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除了上述商业秘密侵权案外,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还包括:“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案,“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稻香园商标侵权案,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吉列”商标侵权案,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长生花生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据了解,兖州市量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权利人。吴宝庆、何金良原系量子公司工作人员,掌握量子公司“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密,两人离职后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邹城兖煤明兴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明兴达公司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生产销售甲带式给料机。量子公司认为,明兴达公司、吴宝庆、何金良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明兴达公司、吴宝庆、何金良停止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法院根据量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在明兴达公司厂房内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封。

  之后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明兴达公司擅自撕毁封条,并转移、拆卸了被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另查,量子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鉴定费1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兴达公司擅自破坏法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业秘密进行比对,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明兴达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量子公司主张以明兴达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计算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明兴达公司虽然主张其投标文件中的业绩系为中标而进行夸大,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的账簿、资料。

  投标文件显示,明兴达公司侵权获利超过300万元。法院判决明兴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9.2万元,判决吴宝庆、何金良停止侵权,并在8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系强化临时措施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获利的初步证据,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账簿、资料的,可以根据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获利。该案的裁判,对解决商业秘密维权‘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有效地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马莉莉点评说。

  “美人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其认为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擅自在所管理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虽然九台园林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的职能,但其大量种植美人榆用于街道绿化的行为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九台园林处没有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美人榆,而擅自进行种植使用,其行为暗含了商业利益,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

  所以,九台园林处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九台园林处支付品种使用费20万元。

  “该案系一起创新型裁判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该案对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时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作出了创新型的分析判断。依据新实施的种子法,在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再要求考虑‘商业目的’要件。该案裁判亦符合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严格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马莉莉说。

 

(作者:王伟,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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