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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务工时受伤 法院判决用工单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4-19 08:3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驻马店市郊区某村村民吴爱珠是一名63岁的老人。5年前,老人被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雇用,从事打扫卫生、捡鸡蛋、育小鸡等工作,月薪2500元。对于这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吴爱珠十分满意。不料,2015年6月25日,吴爱珠在工作时不小心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后被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这名女农民工最终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维权之路。

  起初,吴爱珠摔伤后只是感到腰部疼痛,以为是肌肉扭伤,并没太在意,于是向公司请假后便回到家中休息。然而,两天后伤情仍未见好转,疼痛难忍的吴爱珠感到事情严重,便急忙来到驻马店一家骨科医院拍片检查,诊断结果为腰部压缩性骨折。因家中经济拮据,吴爱珠没有住院治疗,而是选择回到家中靠吃药、休息进行康复。然而,因为摔伤后没有及时去医院诊断,事后又没有在医院接受治疗,这给吴爱珠打官司时提供证据和费用单据带来了重重困难,一度使她陷入被动的境地。

  2016年4月25日,吴爱珠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吴爱珠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吴爱珠在律师的建议下,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驿城区法院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吴爱珠说摔伤发生在2015年6月25日上午,但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24日,时间不一致,当时没有目击证人及监控。事隔几天,吴爱珠才到公司说自己摔断了腰,无法证明其腰伤与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吴爱珠腰部压缩性骨折是旧伤所致还是新伤所致无法确定。更何况,即使吴爱珠是在公司工作时摔伤,误工费也不应支持,因为吴爱珠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吴爱珠在起诉时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费、抚慰金等费用。审理期间,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还提出,吴爱珠作出的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并书面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选定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该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51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爱珠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吴爱珠误工期评定为150天。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雇用吴爱珠在公司工作,二者形成劳务关系。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爱珠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工作时不慎摔倒,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爱珠应承担20%责任,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为宜。驿城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吴爱珠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应按实际支出以票据1069.5元认定。2.误工费应按照河南省城镇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的标准计算,吴爱珠的误工天数应按鉴定结论150天为宜。3.护理期限按鉴定结论60天,应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30482元/年计算。4.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认定,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应为20%,发生事故时吴爱珠年满60周岁,赔偿年限为20年。5.交通费根据吴爱珠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6.鉴定费按实际支出4125元。以上损失共计64097.18元,应由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承担80%。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吴爱珠在事故中造成的伤残程度酌定为8000元。关于吴爱珠请求的营养费,因其并没有住院,该项请求不应支持。

  近日,驿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2016)豫1702民初2954号之判决:限被告驻马店市龙华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吴爱珠各项损失共计59277.74元。

 

(作者:张宝,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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