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毁坏绿地建车位 复原
多花两万块买的景观房,没住多久房前景观竟被毁,还改成了停车位。市民张大妈选择诉讼维权,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物业公司限期拆除车位、恢复绿地。
2000年,张大妈为了跟老伴更好地享受晚年生活,以高出其他相同楼层房屋两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一楼的一处景观房。这还没享受景观几年,就被小区物业改建成为多个停车位。这下,张大妈可不愿意了。张大妈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观赏景观改造成车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遂在2010年向法院起诉,后经调解以物业公司免除其物业费为条件撤诉。2015年,物业公司又向张大妈催缴物业费。为此,张大妈再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房屋南面道路正对面、花坛边两个停车位进行拆除,恢复为绿地。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并未就减免物业费为条件与张大妈达成过协议,而且该块绿地因小区内业主乱停车辆被破坏,在改造前也在小区中张贴公告,告知了全体业主用植草砖改建被毁坏的绿地,并于2009年底将涉案花坛边绿地铺设植草砖进行保护,不存在张大妈所说的毁坏绿地或者私自改造为停车位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9年物业公司将位于张大妈房屋南侧的圆形花坛外侧绿地改建,将原有的草坪铲除后铺设植草砖(镂空的地砖)。目前,位于房屋南面道路正对面、圆形花坛外侧已作为停车位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将花坛边的绿地改造后作为停车位使用,并未征得包括张大妈在内的小区业主同意,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改造决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且该停车位临近张大妈一家,在此停车势必会对其一家生活造成影响,故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15天内,拆除车位、恢复绿地。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作者:丁国锋 通讯员 邵小,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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