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侵犯企业字号“苏泊尔”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共赔偿16万元!
开栏语
企业看到自己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在其他产品上卖得“风生水起”; 作家看到自己的书被盗印后“叫苦不迭”;漫画家辛苦创作的形象未经授权就被印刷却“懵然不知”……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例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似远却近,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更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佛山日报》将透过市、区两级法院权威数据,筛选经典知识产权案例,为企业和市民剖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增加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购物时,精明消费者会认准品牌和字号,但电磁炉印着“苏泊尔”却不一定是品牌产品。去年5月,“苏泊尔”商标权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三商家索赔合计21万元。禅城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三被告合计赔偿16万元。
●案情
产销“苏泊尔”电磁炉被诉侵权
2015年,苏泊尔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此外,顺德区某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电器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贸易商行)分别从该电器公司进货,并销售该款电磁炉。苏泊尔公司认为,上述三商家的行为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进行相关证据保全后,苏泊尔公司于去年5月将电器公司、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停止生产、销售标示相关产品,赔偿21万元。
●争议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泊尔公司指控,电器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使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销售这种电磁炉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其网店中使用“品牌SUPOR/苏泊尔”、“深圳苏泊尔”字样也构成对其“苏泊尔”注册商标的侵犯。
电器公司认为,其使用的“SUBOLE”注册商标是由“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合法许可的,产品上标示的只是标识商标许可人全称。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则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正当的进货渠道,并审查了进货商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的使用不应对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苏泊尔公司企业字号“苏泊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加上“苏泊尔”为臆造词,因此电器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中标注的字样易使公众认为其与苏泊尔公司有关联,此外电器公司还超出其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SUBOLE”商标。而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销售的相关电磁炉产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
●判决
三被告合计赔偿16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万元,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立即停止对苏泊尔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的侵犯以及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分别赔偿3万元。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是企业名称(字号)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
法官指出,“在先”原则与“知名度”大小必须同时考虑。此案中,原告“苏泊尔”既是在先注册商标,又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与原告属同行业竞争者,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在后企业名称“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岑雪莹 通讯员谭颖思,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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