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合同考核能否不兑现绩效工资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于2016年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15万元,公司每月支付1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年度绩效工资,由公司对我按月进行绩效考核后,根据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确定年底是否全额给付或按一定比例给付。近日,因公司一直没有向我兑现该3万元绩效工资的意思,我向公司提出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虽然我已完成了2016年的任务,但其只对我进行了前四个月的考核,而我也没有提醒公司继续考核,导致无法确定我余下月份是否达到预定目标。请问,公司不对员工按合同考核,就可以不兑现年度绩效工资吗?
读者 邓桂芳
邓桂芳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就你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考核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自行未对你坚持进行考核,乃至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无疑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公司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并没有与你协商,所以公司的单方行为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绩效工资。姑且不论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仅就证据角度上讲,公司也同样难辞其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则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就你每月的工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不在于你,而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没有逐月进行绩效考核,导致无法对你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作出正确、全面的评价与考量,公司只能自担风险,而不能以你没有及时提醒为由免除责任。
本报法律组
(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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