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又叒起纠纷?这回是为了啥?
“怕上火”不能乱“喝”茶
日前,持续发酵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又有了新进展。
针对“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裁定。
纷争溯源
据了解,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号为第11064133号,由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被核准注册在咖啡饮料、茶、糖果、面包、方便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食盐、调味品等第30类商品上。
2014年3月,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老吉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广药集团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系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且具有不良影响。据此,广药集团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中国商标网显示,广药集团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由广药集团于2012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啤酒、水(饮料)、汽水、果汁、植物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但未被核准注册,目前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一栏显示为“商标无效”。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为纯文字商标,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加多宝”的含义,将其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王老吉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系争商标中“怕上火喝”的含义一般可被理解为“害怕上火,喝某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系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并不会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两件商标虽均包含“怕上火喝”字样,但系争商标中包含的“加多宝”与引证商标中包含的“王老吉”为两件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加多宝”与“王老吉”已通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广药集团称“怕上火喝”是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与“王老吉”共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构成对广药集团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而在该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王老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将“加多宝”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7月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一审有果
王老吉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公司首创的系争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经过王老吉公司长期广泛使用显著性得以增强。如撤销系争商标注册将导致其他企业均可以使用,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从而引发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据此,王老吉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审理后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9月受理了该案,并于2016年1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针对“怕上火喝加多宝”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系争商标的文字构成及语意结构看,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加多宝”的含义。而系争商标注册在咖啡饮料、糖果、面包、谷类制品、方便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食用带有系争商标的上述食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祛火的医疗、保健功效,而该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老吉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祛火的医疗、保健功效。因此,系争商标的标志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由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而对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类商品上,鉴于王老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的凉茶类饮品以预防上火及祛火为其宣传卖点,因此核定使用在茶类商品上并不致产生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
对于“怕上火喝加多宝”是否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其中“怕上火喝”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某某”的含义,表示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祛火的医疗、保健功效。而王老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的凉茶类饮品以预防上火及祛火为其宣传卖点,因此将系争商标注册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系直接表示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王老吉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有关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作者:王国浩,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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