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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计息是霸王条款还是公平交易 专家建议全面修改银行全额计息规则

发布时间:2017-04-07 08:5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日,随着央视主播与建设银行对簿公堂,关于信用卡的全额计息(也称“全额罚息”)是否合理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因69元未还清的消费数额,《今日说法》的主持人李晓东的账单上出现了10天300余元的利息。经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多位金融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产生分歧。有专家表示,银行的全额计息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其在不可修改与重复使用的过程中,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显失公平。但也有专家指出,恰恰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信用卡使用中的免息期是对持卡人信用的认可,反之,全额计息是其在背信后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判决支持银行

  所谓信用卡全额计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时,应该按照账单全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罚息。

  因为全额计息而与银行发生纠纷的,李晓东并非第一例。采取全额计息的银行,建设银行也不是唯一一家。

  早在2012年,已有媒体指出这是“老生常谈”。彼时,距离媒体所称的“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已过4年。

  2008年7月,艾先生在北京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当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与如今的李晓东所持观点一样,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要求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不过,结果并不如他所愿。2009年3月,北京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

  西城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

  不是国际惯例

  尽管银行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是全额罚息依旧成为最受争议的银行条款之一。关于“全额计息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霸王条款”的声音此起彼伏。

  终于有银行率先做出改变。2009年,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其后几年内,农业银行、浦发银行跟进这项改变。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电话咨询客服及查询银行信用卡条款发现,目前采取差额计息的银行依旧是这几家银行。其他银行,如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则依然采取全额计息的方式。

  对于这一在内银行界的“普遍现象”,该如何看待?有观点指出,这是业内行规、国际惯例。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表示不予认同:“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确实有这种做法,但并非国际惯例。”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也表示,国际上既有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差额计息的方式,不同的银行根据自己的情况各有偏好。

  郭华认为,将美国的做法简单套用在中国,以之为依据,是不合适的,首先,中美银行的性质本身存在差异;其次,美国对银行在辅助义务(如告知)上的要求非常严格,这也是我们的银行所欠缺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趋势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在美国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已经初露端倪。而中国,官方的态度也趋于限制银行的相关优势地位。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而违约金的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如果违约金过高,一方可以要求变更,请求适当减少。过高比例判断:超过造成损失的30%。郭华认为,从实际违约的案例来看,全额计息得出的数额极有可能出现过高的情况。

  “滞纳金是针对一方的,带有格式合同的特征,违约金则是针对双方的,要求双方协商解决。这一变化,标明了一个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向,反映了农行工行的做法符合未来发展思路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精神。”郭华说。

  事实上,将天平更多地倾向于消费者,这一方向在2013年7月开始执行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就已显现。该公约要求银行设置一个至少为10元的“缓冲额”,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这一金额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银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晚还款3天以内也将视为按时还款。

  背信应担责任

  有观点指出,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银行方面也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

  对此,郭华认为,“实际上消费者是没有选择权的。”因为,我国对银行实行牌照制,作为公用企业,银行与消费者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体。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认为,银行目前还属于垄断性经营,其在格式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不顾及消费者权益已经习以为常。

  郭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有义务有职责作出规定,要求银行对全额计息的规则进行修改,对此提供指导意见。

  强力则持不同观点。他表示,截至目前,法律对于全额计息并没有作出禁止,究其实质,不过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都予以认可,这就是一种正常的等价交换,谈不上是霸王条款。

  “持卡者可以提前消费,不用付息,这本身就是银行给予持卡人信用的一种奖励与认可。而银行的钱不是白来的,它也要支付给存款人利息,所以,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持卡人未按时偿还,全额计息就是其背信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强力说。

 

(作者:张维,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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