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急刹致人受伤未系安全带双方担责
2015年10月30日,李某因病情危重叫救护车送往上海某医院急救,吴某作为家属一同前往。在高速公路上,因路况变化,驾驶员急刹车,坐在车厢的吴某因惯性致其右肩膀撞上车厢,关节脱位、韧带断裂。后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吴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庭上,医院承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急刹车行为,但认为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人员均未受伤,吴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没有系好安全带。对此,吴某则认为,所乘救护车设施简陋,安全带卡扣是坏的,驾驶员未提醒他要系好安全带。后法庭组织双方对事发时车辆进行辨认,显示吴某乘坐的座位安全带完好。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按照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负。目前,医院已履行完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事发时原、被告均知晓救护车正在赶赴上海某医院抢救病人,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应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快速、准确将病人送至抢救医院系最重要目的,在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等突发情况在所难免。
医院应确保该院救护车车况完好(包括座位上的安全带),其驾驶人员也应对乘坐人给予必要的安全提醒,从本案证据来看医院方明显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吴某撞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系成年人,特别在乘坐救护车时应认识到不系安全带可能引发的危险,但却根本就没想到要系安全带,对其撞伤应自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丁国锋 通讯员 张晓,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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