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员监守自盗 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接触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这些具有隐秘性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贩卖,并从中谋取利益,那么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那么简单,更有触及刑法、身陷囹圄之虞。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同时判处罚金。
2016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利用担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网络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掌握了该公司计算机系统的登陆账户和密码,随即在其住处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多次进入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在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订单信息共计371条,并出售给他人。
2016年6月,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二人商议后,由易某某提供登陆科技公司计算机系统的账户和密码,严某某使用批量抓取信息的软件,从科技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抓取10815条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将上述信息中的720条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的家中,使用昵称为“漫步云间”“手拿爽歪歪”“鱼死网破”“骑猪看夕阳”的四个QQ号,在互联网上转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侦查人员从其电脑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489条,其中张某某从被告人严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20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在信息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这也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3月15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官提醒大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千万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同时也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楚仑 韩序 李军乐,来源:中国法院网)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