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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判决首例涉外侵犯著作权案 5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3-10 09:25商业秘密网

  日前,苏州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在昆山审结,邹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6万元不等。

  2013年,大学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邹某,在与老乡聊天时得知,盗版印刷美国kaplan公司出版的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简称CFA)书籍,在网上销路非常好,便一直想通过做盗版CFA书籍赚钱捞金。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花费15000多元购买了三套书,拿到了kaplan公司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且下载了这三套书籍的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了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

  随后,陈某因为自己来不及印刷,就找到挂靠在上海欣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王某、赵某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某负责装订,最后将成品交给邹某。邹某先后在淘宝“永恒之火777”“金融书城2016”“苏城办公”等多个网店中销售CFA书籍近两万本。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大量用于印刷的工具以及印刷完成的成品。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查获的CFA书籍进行鉴定,认定合计24005本、1501张复制品均为侵权复制品。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抽样鉴定,相关印刷品与原版书籍及其制品已经构成复制关系。

  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等人印刷CFA书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分包给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印刷的方式,为被告人邹某印刷盗版CFA书40000余册。被告单位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装订盗版书。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印刷盗版书300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6万元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赵晨民,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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