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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学家发声共振:产权保护亟待升级

发布时间:2017-03-10 09:15商业秘密网

  “在政府工作报告的开篇和最后总结的部分,两次出现‘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关键词,让我们企业界的委员感到一种被保护的温暖。”在接受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指着报告中的一处读出声来,“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言语之间难掩兴奋。

  与潘刚同样感到兴奋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东旭集团董事长李兆廷。“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他表示,希望国家能够加强这方面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实现对民族品牌的呵护。

  切肤之痛:产权保护乏力 创新驱而不动

  “创新驱动一定离不开法治护航,否则就很容易导致驱而不动,或者是驱而缓动。”潘刚对记者表示,振兴实体经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对研发创新投入并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对创新后的回报拥有一定顾虑。

  在潘刚看来,企业家并非不知创新研发带来的红利有多丰厚,而是在很多时候,原本应该由创新者获得的红利,被大量的仿制假冒严重摊薄。这样的回答反映了中国实体经济面临的一个普遍挑战——产权保护乏力。

  在家电、卫浴等日常生活品领域,企业创新产品被“山寨”比比皆是,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却成本高昂。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推出的厨卫等产品广受消费者喜爱,其樱花品牌成为一种消费者承诺象征。但是,这也成为很多企业非法利用樱花标识的开始。相关报道显示,为了保护产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历时3年、经过32场诉讼之后,终于在和全国不同侵权者的诉讼战中赢得胜利判决,耗时近千个日夜,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换来一纸“停止侵权”的“胜状”。遗憾的是,这样的尴尬并不鲜见。

  “我们投入几个亿研发打造一款明星产品,又耗费很多精力去维权,最后得到的只有区区一二百万赔款,这跟创新者的付出、仿冒者的违法所得相比,简直微乎其微。”潘刚表示。面对知识产权侵犯,创新型企业多数也曾想去积极维权,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在现实面前却显得身单力孤,成本高昂。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也在联名提案中直指,种业危机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不够,在知识产权侵权上,打击力度不强;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公共性投入不足,并疾呼“要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产业振兴的战略高度”。

  专家说法:违法成本过低 侵权禁而不止

  “我建议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也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 在全国政协联组会座谈时,潘刚表示,着力振兴实体经济,需要国家为企业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研发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法学专家们看来,违法成本过低,侵权事件才屡禁不止。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的缺陷,要根治制售假问题,需改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加重刑罚力度,让制售假货者付出应有代价。

  据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显得“相当温和”。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重犯者将面临20年以上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款,因假货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人将会被终生监禁;如果是公司违法,罚金高达1500万美元。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应该如何破解仿冒制假售假的困局?综合报道显示,法学专家们各有“高招”。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认为首先应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目前法规从结果来定罪,造成了作茧自缚的情况,很多结果无法确认,如假货的全部销售数额、对人身的伤害。”他表示,这使得很多制售假货份子成为“不倒翁”,那些被及时揭露出来的制售假货行为,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

  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开出的“药方”更猛一些。他提出,针对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执法中的困境,定罪标准应当从销售金额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除此之外,还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并鼓励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商业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形成立体治理体系。

  中国实体经济已经走到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期,依靠创新、保护产权已是必有之路。潘刚在结束采访时如是表示,“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驱动真正发力。”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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