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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3 09:03商业秘密网

  裁判要旨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内随着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日益发展而出现新类型案件。主要涉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的法律认定。网络游戏赛事的实时直播是赛事组织者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经营项目,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对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选手管理、赛事宣传、场地租赁及搭建布置、设备租赁及购置、主持人聘请、赛事举行、后勤保障以及节目拍摄、制作、直播、轮播和点播等),双方还约定合作赛事的执行费用总计11,700,704元,耀宇公司承担8,200,704元。

  耀宇公司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间举办涉案赛事,赛事分为预选赛、决赛。2015年1月举行120场预选赛,该阶段各参赛队伍通过互联网及计算机进行比赛。通过预选赛,名次靠前的和其他受邀参赛队伍集中至上海,于2015年2月5-9日参加在耀宇公司提供的比赛场所进行线下主赛事即决赛。在上述赛事进行期间,耀宇公司通过火猫TV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耀宇公司还授予虎牙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600万元。

  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指控斗鱼公司在2015年1月6-28日期间共播出了80场涉案赛事预选赛阶段的比赛,而斗鱼公司辩称仅直播了8场预选赛。2015年1月15日耀宇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约1小时的时间内,斗鱼公司同时直播了DK与TongFu 、HGT 与Inv之间的2场比赛,还预告在当日将另外直播4场比赛。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斗鱼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件,而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是我国近年来才迅猛发展的行业,因而该行业发展状况、业内竞争者之间竞争自由的界限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均是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电竞赛事作为新晋体育竞赛项目,同样需要组织者投资、策划、运营、宣传、推广、管理等等。本案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视频转播权独家授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对赛事投入一系列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有权对此收取回报,通过视频转播赛事增加网站流量等使直播平台经济增值。正如上文所述,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组织运营转播游戏比赛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流量,增加网络用户粘性,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电竞赛事的转播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是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提升网站流量和知名度的经营项目之一。耀宇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网络视频转播权需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是网络游戏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专业的电竞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耀宇公司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应知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网络视频转播权须经相关方授权许可的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耀宇公司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耀宇公司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耀宇公司竞争优势,弱化耀宇公司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

  本案的审理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只有正当有序的自由竞争才能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本案对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   合议庭成员:许根华 邵勋 李加平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合议庭成员:陆凤玉 徐燕华 杨馥宇

 

(作者: 陆凤玉 朱永华,来源: 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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