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好听,但版权意识不能忘
近几年,随着音乐类综艺节目的走红,一批参赛歌手在节目中翻唱或改编的竞演歌曲令观众耳目一新,大呼好听。然而这些歌曲背后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常常被节目制作方忽略。近来,湖南卫视推出的综艺节目《歌手》屡屡陷入侵权风波:先是俄罗斯歌星维塔斯发布声明,称迪玛希演唱的《歌剧2》侵权;随后高晓松发微博称,张杰演唱的歌曲《默》未经授权;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也遭到《弯弯的月亮》的词曲作者李海鹰的指责,认为有关方面不尊重音乐版权。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是今年首次出现类似的侵权事件,逃跑计划乐队就曾于1月1日在其官方微博上指出,某明星在跨年演唱会上表演了乐队的《夜空中最亮的星》,却未有任何人因歌曲版权与其商讨。
从频繁发生的侵权事件不难看出当下国内音乐版权背后的乱象与监管的空白,甚至一些网友通过此类侵权事件才明白,原来翻唱歌曲也要支付版权费用。然而对于业界来说,具备版权保护意识本应是分内之事,为何《歌手》作为一档专业类的音乐节目,维护音乐版权的意识如此之差?歌曲侵权又为何屡屡发生?
实际上,随着近年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力度,以及多次维权事件的“教育”,国内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可谓大大加强。然而,由于音乐作品侵权成本低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多方原因,歌曲侵权问题仍被频频爆出。
如果细究,湖南卫视作为国内知名电视台,不会对歌曲翻唱需要授权一事完全不知。而作为知名歌手,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也不应该对音乐版权不晓。但上述事件中,在双双侵权之后却仍需要版权方刻意提醒才幡然“醒悟”,这其中折射出侵权方的“高高在上”和版权方的“楚楚可怜”,双方的严重不对等现状令人心寒——国内音乐版权领域依然停留在“拳头大的更有理”的阶段。
笔者了解到,在此前爆出的歌曲版权侵权案例中,居然还存在着节目组、电视台对版权方“看人下菜碟”的现象——对于名人,积极沟通寻求授权;对于默默无闻的著作权人,大多视而不见,不了了之。这些侵权赔偿对于电视台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当然也有著作权人维权成功,但是这样一来,就可能得罪某些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影响日后新作品的宣传和发展,实乃得不偿失。因此,版权方常常会放弃维权。由此不得不令人感慨:版权保护这一正当且必要的法律意识,竟然存在如此无奈的“中国式尴尬”。
不可否认,音乐被大众认可并广泛传播对于音乐创作者来说十分重要。而对于音乐使用者而言,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应该成为一种共识,尊重版权也是尊重自己。
(作者:于帆,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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