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5)浙杭知初字第469号;裁判时间:2015年12月24日。
(2016)浙民终151号;裁判时间:2016年8月2日。
【裁判要旨】
1.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系商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随商标所有权的移转由受让人承继和享有。2.若行为人明知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不作合理避让,而进行近似性地使用,可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3.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可径行判决停止相应字号的使用。
【案情介绍】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松冈公司)在股东关系上存有关联。案外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8日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获得核准(以下简称主商标)。该商标经多次转让,最终由松冈机电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经受让取得。此外,松冈机电公司另经受让或申请,取得了数件与“雀友”相关的注册商标。主商标于2007年起相继被各级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于2010年10月8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品牌全自动麻将机的销量在1999年至2004年间一直居首,并获得多项荣誉。各地存在的侵害涉案“雀友”商标的行为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查处。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友科技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2日,原名“浙江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更为现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斌曾担任案外公司杭州海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鑫公司则曾于1999年4月作为杭州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雀友科技公司也曾作为浙江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雀友科技公司经营至今,具有较高的营业收入。2005年3月15日,浙江松冈公司致函解除与雀友科技公司的经销关系,并通知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雀友”注册商标。同年3月18日胡斌表示确认。同年3月22日,松冈机电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对其“雀友”商标权利予以明确声明,并明确雀友科技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与其无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松冈机电公司就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于2005年6月22日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报告进行投诉。2013年8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文,认为雀友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应予纠正,并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雀友科技公司送达了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通知,并进行了后续催告。后该行政行为因程序不规范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
松冈机电公司在展览会现场、雀友科技公司各地的经销商门店进行了多次公证保全,对被诉侵权事实予以固定。雀友科技公司另确认queyou.com.cn、queyou.cn网站系由该公司注册并使用。松冈机电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 420元、律师代理费50 000元,合计90 420元。
松冈机电公司认为,雀友科技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雀友科技公司不正当使用松冈机电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雀友”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雀友科技公司应停止使用或者变更“雀友”企业名称,遂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店面门头、招牌、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字样;停止使用含有“雀友”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收、销毁雀友科技公司现有的侵权物品;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雀友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制造”文字的麻将机,停止在展会、宣传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欢迎您”、“浙江雀友科技荣誉出品”标识;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销毁库存麻将机上使用“雀友”文字的商业标识;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雀友科技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被诉商标侵权形态包括在其展会展台上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欢迎您”、“浙江雀友科技荣誉出品”,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麻将机主机、桌面及底脚、外包装、附属物上使用“雀友科技制造”、“TRESUN 雀友科技”等字样。此类标识所包含的“雀友”字号是最具可识别性的部分,亦是可代表雀友科技公司的有效指称,应认定系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产品的提供者与“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松冈机电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是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由于松冈机电公司享有的主商标权利相对于雀友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在先权利。对于两者存在的权利冲突,应秉承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原则加以评判。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判决变更企业名称。而判定雀友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可从涉案权利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雀友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其使用现有企业名称是否足以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等三方面予以考量。一、本案中,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杭州松冈公司之间,从实际控制人、股东组成,或是从相应的历史沿革等方面考量,均存在经营的承继、发展脉络的相通、商誉和知名度的凝聚和传承,可认定系关联企业。涉案主商标陆续被评定为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并有大量的宣传报道,具有较多的受保护记录,受众广泛、覆盖面较广,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陆续被行政机关评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并有较多广告宣传及大量被媒体报道、获得行政或司法保护的记录,相关品牌产品的销售范围也覆盖全国各地,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悉,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明显作用。二、从浙江松冈公司致函解除经销关系起,雀友科技公司应明确知晓其公司字号的使用已具有不正当性,应作合理避让,更改字号以避免与松冈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冲突。但此后,雀友公司却未作任何处理,反而一再更名,愈加突出“雀友”字号,并有经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向案外经营者大量提供标注有其企业名称的包装箱、控制盘、说明书等行为,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雀友科技公司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三、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并不因商标转让而消灭,与权利商标相关的荣誉和知名度,均会构成权利商标价值的一部分,随着商标所有权的移转,转由松冈机电公司承继和享有。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现企业名称,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该行为足以误导公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松冈机电公司的在先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及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雀友科技公司不论是否突出使用“雀友”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应停止使用该字号。综上,该院遂于2016年8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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