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判决欧盟成员国可自行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
欧盟法院(CJEU)称,欧盟法并不禁止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立法为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授予惩罚性损害赔偿。
波兰的一家法院向CJEU询问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该如何解释,并要求CJEU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判决。该问题涉及波兰的一家版权许可机构与一家电视广播机构之间的纠纷。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要求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实施必要的措施、程序和救济以确保落实知识产权执法”。
各成员国制定的措施、程序和救济必须“公平公正”,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时限或无故拖延”,必须“有效、均衡并具有劝诫性,其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滥用”。
就损害赔偿问题而言,上述指令要求每个欧盟成员国确保法院在评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主张时责令故意或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害的赔偿。
指令规定,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法院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考虑“所有方面,如受害方遭致的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负面经济影响,侵权人的非法获利,适时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如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另外,法院“在适当情况下可根据侵权者获得使用争议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应支付的费用而设定一次性损害赔偿”。
CJEU解释称,指令条款的目的“不是要求必须制定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允许在考虑权利人的开支(如鉴定和研究费用)时根据客观的标准设定赔偿”。
但是,CJEU判决称,指令并不禁止欧盟成员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
CJEU表示:“指令未对成员国施加必须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义务,这一事实不得解释为禁止制定这一措施。”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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