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茶的战争”落幕 法院确认“贡茶”不为一家独有
“贡茶”商标权系列诉讼绝大部分结案 法院确认“贡茶”二字为通用名称,不为一家独有各种“贡茶”饮品店遍布大街小巷。
只是,此“贡茶”与彼“贡茶”是什么关系?普通消费者们并不清楚。
而从2014年起,一场“贡茶的战争”却打响了——为了争夺“贡茶”二字商标权的归属,多家贡茶企业被卷入了这场大战。
历经两年之后,记者了解到,除了个别案件仍在上诉审理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有了结果。
最终,法院确认“贡茶”二字为通用名称,并不为一家独有。这一结论,算是给这场“战争”画上了句号。
“贡茶”,谁家才是正宗?
这场“战争”的发动者,是一个名为“漾漾好”的贡茶品牌。2010年,来自台湾的全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了“漾漾好奶茶”这一品牌,并且申请取得了“贡茶”、“漾漾好”、“GONG CHA”等图像字样组合商标。
其后,“漾漾好奶茶”以其“贡茶茶饮系列”为主要产品,通过自营和授权经营的方式设立店铺进行销售。有市场自然就会有竞争,随着各种“贡茶”的出现,“贡茶”市场进入了一场贴身肉搏战。
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贡茶”,消费者们却疑惑了:哪家贡茶才是正宗?
“一杯贡茶”状告“众多贡茶”
“漾漾好”坐不住了。
从2014年开始,持有“漾漾好”等商标权利的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开始陆续将数家企业以及众多“贡茶”加盟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
“样样好”认为,自己在几年的经营之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费用针对持有的商标进行了市场普及推广,已经在中国奶茶产品市场中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是,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贡茶”品牌和门店,在其营业店面装饰装潢、产品包装、对外宣传资料材料中采用了与“样样好”所持有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整体风格与“样样好”一致,使得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
并且,“样样好”还指出,对方还采用了这种相似标识的广告宣传风格,进行连锁加盟招商活动。
在“样样好”看来,这种行为是严重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内部转让商标权开打官司
记者发现,在此期间,“样样好”方面还在内部对相关商标进行了转让和授权。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贡茶商行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2013年12月13日,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相关商标被转让给了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但是,就在同一天,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刚刚接受的两项商标授权给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函警告、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诉方主张独占“贡茶”二字
“样样好”显然希望,自己能够独占“贡茶”,彻底“消灭”其他竞争者。
“样样好”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赔偿并进行道歉。
但是其他“贡茶”们则反唇相讥,指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样样好”在自己的商标中使用了“贡茶”或者“贡茶”的拼音,别家仍然可以视其为通用名称而使用。
众多加盟店也成被告
“样样好”也没有放过遍布各地的各种“贡茶”的加盟店。仅“御可贡茶”一家,就有二十多家加盟店被“样样好”告上了法庭。
“样样好”认为,这些门店虽然是加盟店,但是同样属于未经授权而使用了与其所有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构成了侵权。
“其(门店)‘贡茶’两字与原告商标中的‘贡茶’两字字体及排列方式完全相同;其印章构图与红色底色完全相同……店内的柜台、冰箱、冰桶、菜单及电子屏幕广告、茶杯及外卖单等多处均有使用上述‘贡茶’图案。”
“样样好”有备而来,派出专门人员到门店现场取证,并且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加盟店家也有话说,认为自己是相关公司的加盟店,商标标识、店面装潢、广告宣传均为相关公司授权使用,而且使用的商标标识也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频频诉讼是否恶意诉讼?
在这场贡茶战争中,拥有“御可贡茶”品牌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贡茶公司)是“样样好”最大的竞争对手,两者之间的官司数量最多,且“样样好”第一个状告的也是广东贡茶公司。
据记者了解,“样样好”在2014年起诉了广东贡茶公司,在那起案件中,广东贡茶公司使用的“云朵”图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样样好”的商标权,随后广东贡茶公司进行了改正,但是“样样好”在判决胜诉后又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把广东贡茶公司旗下的几十家加盟商给告上了法院,而且认为“贡茶”二字应当由其独享。
“在贡茶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恶意竞争的现象频现,而‘样样好’方面频频发起诉讼,涉嫌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来进行不正当竞争,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广东贡茶公司的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河认为。
法院:“贡茶”二字为通用名称
“样样好”方面的代理人——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张全军律师则回应称,在“样样好”发起的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支持了“样样好”的诉讼请求,只有极个别的案件仍有争议,还处于审理之中。
记者在一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方——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向“样样好”方面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费用50万元,但驳回了“样样好”其他的诉讼请求。
而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法院则认定,“贡茶”二字及其拼音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单独受到商标权的保护,不属于“样样好”专有。
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贡茶二字及其拼音为通用的名称”。
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贡茶”二字并不为一家所独有。
官司了结“口水仗”依旧
官司虽然有了结果,口水仗却未停歇。
“样样好”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出了公告,称“针对御某贡茶、普某贡茶、年某好贡茶商标侵权……经法院判决胜诉……对于市场上许多使用近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商标之仿冒品牌,已经严重侵犯品牌及消费者权益,并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行为,特此警告,请勿自娱!”
广东贡茶公司董事长周敬耀则并不认为自己一方败了。他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了“贡茶”二字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所以公司加盟店可以使用“御可贡茶”的标识。
他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判决“公正地保护了众多商家对‘贡茶’这一通用名称的使用权利。”
不过,周敬耀也认为,目前“贡茶”行业良莠不齐,部分不良商家打着“贡茶”旗号销售伪劣产品,极大地影响了贡茶行业整体形象。
通用名称之争屡见不鲜
记者发现,随着中国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愈加重视,商标大战时而爆发,而其中围绕通用名称商标化展开的争夺更是屡见不鲜。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者杨晓玲称,“解百纳”、“优盘”、“天津狗不理”等标识都曾经卷入了通用名称之争,这一类的标识通常都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但是她介绍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通用名称进行界定。
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长顾奇志则认为,法院判定“贡茶”二字为商品通用名称,更多的是从字面意思,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具体个案。具体个案,还是要根据商品或服务是否混淆来源,是否构成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来考虑。
(作者:李 钢 实习生 帅晴文,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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