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坠亡保险以自杀为由拒赔
程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50万元保额的寿险和人身意外身故险,没想到他半年后坠楼身亡。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某系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系自杀说法的成立,依法判决应支付50万元保险赔偿金。
2015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经商多年的程某,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30万元的终身寿险,以及20万元的意外身故险。同年11月,程某在装修的新房中,坠楼身亡。事发后,程某的家人从老家凤阳县赶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却被保险公司以程某系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并出具了一份拒赔决定书。
无奈之下,程某的家人向凤阳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
该案的焦点是程某身亡是否属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程某的家人和保险公司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生前欠了巨额债务,有相关人员的笔录为证,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杀的原因。
但程某家人认为,程某坠楼时,新房还没装修完成,灯具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来得及拆封。程某才三十岁出头,上有二老,下有年幼女儿,无论如何也不会自杀。程某坠楼时,报警记录显示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不是跳楼,而且公安机关也没认定程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只认定为高空坠落,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对于程某死亡原因,其家人认为是在窗台洗手时,不慎坠楼身亡。
凤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对于被保险人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因为“高坠”,保险公司虽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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