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西关”美食商标被“克隆” 法院认定两公司侵权
【案件回顾】 用了“老西关”美食加盟成被告原告关某是“老西关”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人,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广州市荔湾区老西关美食城使用。老西关美食城通过持续经营与大力宣传,受到政府扶持和广大市民喜爱,深入民心。不仅有著名美食家蔡澜先生为其招牌亲自题字,并且被选中出现在《舌尖上的中国》荧幕上。“老西关”商标在餐饮界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两被告未经关某许可,擅自以“连锁加盟”的方式授权加盟者在饮食经营场所的招牌、装潢、菜单等处使用与关某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老西関及图”商标,并对加盟店实行统一装修、统一宣传、统一配送等服务。关某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对此,两被告不同意,其提出“老西关”为专有地名,关某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老西関及图”商标;而自己对该商标使用在先,关某申请注册在后,其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审理】 “老西关”一词富有地域特殊含义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中使用“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标识的服务项目,与关某“老西关”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关某的“老西关”注册商标是用于餐厅、饭店、快餐馆等为消费者提供食物的服务项目,两被告亦是通过许可加盟商将“老西関及图”和“老西関”商标使用在向消费者提供牛杂、肠粉等广州传统美食的服务上。
同时,两被告使用的“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标识,与关某“老西关”注册商标相近似。虽然字体和配图有所不同,但区别不大,加之“老西关”一词所富有的历史、文化、地域等特殊含义,使得公众的注意力更加被“老西关”文字所吸引而忽略图形的组成部分。
在关某已经取得“老西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两被告同为向消费者提供食物服务的企业,不论是在许可加盟店店面的招牌或是网站上的宣传、招商,对于“老西関及图”或“老西関”标识的使用均明显属于标识性使用,意在指明服务的来源,而并非是对其所提供食物来源于何地或对食物的特性、风味等所进行的描述性使用。因此,认为两被告的标识性使用方式使得公众无法确定该服务提供源自于关某还是被告,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
另外,关某在2011年7月4日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老西关”商标,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0年12月开始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至于实际使用“老西関及图”商标的具体时间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不足以证明在关某申请注册“老西关”商标以前,两被告在餐饮服务项目上使用“老西関及图”商标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作者:黄琼 通讯员 潘文杰,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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