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处罚款一百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就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全裁定,严重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据法定最高限额,作出罚款一百万元的决定。
原告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科尼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20022658.8,名称为“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8年7月16日被授权公告,现专利权人为青岛科尼乐公司,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青岛科尼乐公司发现青岛迪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迪凯公司)于2015年9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中国国际住宅产业暨建筑工业化产品与设备博览会上的参展过程中,在其宣传材料上印有“DEX”、“行星式搅拌机”,宣传彩页上列有“项目MP50 MP100 MP150MP250 MP330 MP500 MP750 MP1000 MP1250 MP1500 MP2000 MP2500 MP3000 MP4000”的技术参数列表。2015年8月24日,青岛迪凯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八月依旧火热发货中”的新闻信息,于2015年9月刊载的内容中有“DEX?”信息,在“产品中心”中的“行星式搅拌机”栏目中,载有标注着“DEX”的产品照片,该照片标注着文字“行星式搅拌机”,并配有“项目MP50 MP100 MP150 MP250 MP330 MP500 MP750 MP1000 MP1250 MP1500 MP2000MP2500 MP3000 MP4000”的技术参数列表。
青岛科尼乐公司将青岛迪凯公司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袁伟和人民陪审员耿小强、李黎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青岛迪凯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并于2016年4月15日至青岛迪凯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送达。青岛迪凯公司工作人员接收裁定后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及库存侵权产品。当法院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保全的证据提交法院时,青岛迪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听清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在2016年6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期间,法院再次要求青岛迪凯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账册和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或实物,如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不再生产,需要提交书面证据。青岛迪凯公司仍拒不提交。在2016年7月28日的庭审中,青岛迪凯公司仍拒绝提供财务账册或相关产品生产数量的证据。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青岛迪凯公司在收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全裁定书后,拒不履行该裁定;在法院后续的谈话询问和开庭审理中,青岛迪凯公司均予以回避和推脱。因此,合议庭认定,青岛迪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给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制造了障碍,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被告青岛迪凯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保全裁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作者:京知宣,来源: 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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