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异议“白水杜康古驰”未果
一个是著名时装品牌“GUCCI”的品牌拥有者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下称古乔古希公司),一个是地方酒企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公司),原本毫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却因白水杜康公司在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白水杜康古驰”商标,引发了古乔古希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相继裁定“白水杜康古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即“白水杜康古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9074381号“白水杜康古驰”商标,由白水杜康公司于201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后,古乔古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其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对其“古驰”等驰名商标构成摹仿、复制。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77038号“GUCCI”商标,由古乔古希公司于1982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公文箱、钱包、旅行箱、手提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539003号“GUCCI”商标,由古乔古希公司于1989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物饮料及汽水、果汁饮料及果汁等商品上。
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古乔古希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4年2月,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古乔古希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古乔古希公司的诉讼主张,随后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古乔古希公司上诉称,其拥有的“GUCCI”商标和“古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白水杜康公司抄袭摹仿古乔古希公司“GUCCI”及“古驰”系列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白水杜康古驰”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GUCCI”构成,二者在字音、字形、字义上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该案中,古乔古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的第177032号“GUCCI”商标和第1208515号“古驰”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核定使用的手提包、公文包商品上已经达到了驰名程度。
据此,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裁定。
(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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