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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共交通工具受损可否索赔

发布时间:2017-01-05 10:0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春节前后,学生回家、农民工返乡、各界人士走亲访友,这一股股人流的集中分散,牵动着全国各地的陆海空运输系统。而这些人流中,有老人、有孩子、有妇女,还有年轻人,由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出行目的各不一样,其所遇到的情况也会千差万别。同时,由于人多、事多、运力紧张,甚至天公不作美,每个环节都可能给人们带来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伤害或不如意。此时此刻,人们最关心的是,如果自己受到这样的“伤害”,可否要求相关赔偿呢?以下案例,可资借鉴。

  飞机误点打乱行程 可据实情予以补偿

  遇到雾霾、暴雪天气,客机常常会误点。即使非天气原因,有时也有“人为”因素造成误点。而人们坐飞机,买高价机票,就是为了快,减少旅途劳顿。可偏偏遇到这种事情,实在让人闹心!

  王先生和他的大儿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那年春节前,他和儿子一起从东北出发去南方孙子家过年。因为遇到暴雪,飞机不能起飞,他们在机场足足等了8个多小时。

  由于飞机晚点,王先生是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已经订好的、下飞机就要坐的动车列车,不得不作退票处理。原先预订的旅店,退了这家还得重新订那家。

  麻烦多,还额外多花钱。

  王先生想知道,出了这种事情,空运部门应否给点赔偿?

  【说法】

  关于客机误点,应否给乘机者以赔偿?《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是,本法对“客机延误”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作出规定。

  而2004年民航总局公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则规定,航班因承运人原因延误4-8小时或超过8小时以上,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因极端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民航方面不承担违约责任,旅客一般不能获得赔偿。

  2010年11月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其中就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了如下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在1小时至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要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在原预订航班离站时间后4小时至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由于旅客拒绝上、下机造成的航班延误时间,不计入承运人原因造成的累计延误时间。

  火车轮船上钱财被盗

  运输部门一般无责

  因为火车上人多,过道上摩肩接踵,上厕所都过不去。尽管列车员和乘警一再提醒,车上人多拥挤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打工归来、挤在过道上的小赵尽管十分小心,但装在口袋中的1000多元钱还是被人偷走了。

  而睡在卧铺车厢下铺的老程,不顾人多拥挤非要赶在节前回家的目的,是看望年过八旬的老母亲。一路上,他时时小心,处处提防,但在去厕所那一刻,他装有整整2万元的皮箱被人拎走了。

  小黄在坐火车时没有失窃。快到家时,他改乘了轮船。船上人不多,加上困了两三天时间,小黄屁股一沾座位就睡着了。当他醒来时,船靠岸了。一摸口袋,2000多元不见了。

  老程和小赵、小黄很想知道:发生这种事情,铁路和航运部门有没有责任,是否可以给予他们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说法】

  现在,各种银行卡已经普及,出门没有必要携带大量现金。《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因铁路方面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害,铁路方面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列车员和乘警经常在列车上巡视,并一再提醒乘客:车上人多拥挤,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这样做,就表明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工作中的过错。此时,旅客发生现金、财物被盗,只能做报警处理。铁路、航运部门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客车滑坡致乘客受伤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家居山区,不通火车。每年外出打工的他,经常赶在春节前回到家里,与分别一年的父母、妻儿相聚。由于从火车站回家只能坐大巴,弯弯山路本来难走,如果再遇上下雪路滑,路就更难走了。

  去年,徐某乘坐的车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尽管司机异常小心,在弯道会车时,还是滑进了路边的深沟。幸运的是,这一次没有人员死亡,只有12人受伤。

  发生车祸后,大巴车车主说,这是天灾人祸,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不是人为因素,故不负赔偿责任。

  徐某想弄清楚,这位车主说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雪大路滑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但它不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害负责。

  因此,该车主应当对负伤的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乘市内客车“遇险”跳车受伤

  客运公司担责后可追偿

  去年,在北京打工的老黄回到阔别5年的老家。一天,在开往县城的大巴车上,一个随母乘车的小孩突然点燃了随身携带的爆竹。站在车门附近的老黄听到“嘭”的爆炸声,慌忙开启车门往下跳。紧跟其后,又接连跳下3人。其中,有一人扭伤胳膊、一个人双足粉碎性骨折。

  就此,他们要求客运公司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说法】

  2012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52条、第67条规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28条也规定: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老黄等三人开门跳车,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由小孩引发,其家长应当负责。客车对其带爆竹上车检查不利难逃责任。而客运公司有责任保证乘客安全,其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小孩家长追偿。

(作者:王景龙 石井川 李峰,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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