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店店主侵犯他人著作权 刚注册的商标就被注销
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还没用热乎,却被人起诉侵犯了商标图案的著作权,经营网店的柴先生为此赔偿了7000元,还不得不注销商标。日前,海曙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
使用注册核准的商标,被人告侵犯著作权
柴先生的网店主要销售鞋类商品,委托工厂代加工。去年,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该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鞋子上。尽管他使用的是自己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却仍然有人起诉他侵权。收到起诉状后,柴先生很不解,自己究竟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利?
记者了解到,柴先生拥有的这个商标,是一幅仅由线条绘成的简体双马图案,而绘制该图案的,正是原告陈先生。陈先生认为,柴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将他绘制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柴先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柴先生抗辩认为,他对陈先生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但他享有商标权也是国家认可的,既然国家都认可他使用这个商标,那他的使用行为就不应当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损失。可最终的结果却是,柴先生向原告赔偿7000元并办理该商标的注销登记手续。
看似没有交叉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怎么会存在侵权关系?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注册采用核准制,需要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的核准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相关的商标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先生设计绘制了双马图案,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后被告柴先生将该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即柴先生的商标权与陈先生在先的著作权之间产生冲突。
法官解释,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柴先生注册商标在后。柴先生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自然知道该作品是他人创作,但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其注册为商标,存在主观过错。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商标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自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切勿网上下载图案做商标,以免得不偿失
“现在不少网店店主都有品牌意识,想通过注册商标规范并扩大经营,但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特地找人设计商标图案。有的人可能就从网上下载自己中意的图案,直接作为商标申请,并没有意识到这侵犯了著作权。”该案承办法官建议,商家注册商标千万不要简单地从网上下载,要么找人设计,要么尝试联系创作者以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取用得不偿失。
另外,商标局和版权局是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数据可以互通,而且创作者自作品完成后,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版权是不公示的,第三人很难查到。一般来说,这种侵权也只有通过创作者自己发现并提出起诉。法官也建议,创作者最好登记自己的作品,程序很简单,版权局只是做形式审查。如此一来,即便他人侵权了,举证也相对方便。除非有一种情况,创作者死后50年,作品纳入公有领域,谁都可以用,就不属于侵权。但这样的作品也很好辨识。
那么,如果商标的图案仅是相似,是否也属于侵犯著作权呢?法官解释,这种情况就需要被告举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证明原告抄袭他人作品,或证明自己的图案是委托他人制作的。
(作者:陈烨 陶琪姜,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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