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早交付赠与房产儿子告父亲
儿子接受父亲的房产赠与后,为达到实际交付的目的,通过登报遗失声明补办房产证,并在国外对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父亲受到刑事制裁。无奈之下,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予并更名至自己名下。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父亲的诉求,判决撤销其对儿子的房产赠与,应将讼争房产过户至父亲名下。
2006年,菲律宾华侨胡太庸购买了厦门市厦禾路的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胡太庸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长子胡椿名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租金收入由胡太庸委托他人代为收取。
2015年8月,胡太庸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椿称:胡椿伪造其签名后在菲律宾起诉自己,企图侵占其公司股权,后又伪造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签名出具假声明,企图侵犯其公司财产。更为严重的是,胡椿于2015年2月又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胡太庸犯有伪造公文罪及伪证罪。胡椿做出上述严重侵害胡太庸的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请求撤销胡太庸对胡椿上述房产的赠与,胡椿立即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胡太庸名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太庸诉请之后,胡太庸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椿是否存在侵害胡太庸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本案中,诉争房产的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对此胡椿是知道的,但却登报声明产权证遗失,并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讼争房产的租金,胡椿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父胡太庸的权利。此外,子女乃父母亲的精神寄托与生活依靠,胡椿作为胡太庸的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的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胡椿虽然在法律上接受了父亲胡太庸的巨额财产赠与,但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的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的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致使赠与依据的基础——父子亲情丧失,其行为必然对胡太庸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胡太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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