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拒缴物业费 虽未入住仍是受益者
2014年5月,杨某出于投资目的,在新疆昌吉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杨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
2016年11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缴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当庭支付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
法官庭后表示,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便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因此,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杨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杨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杨某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
(作者:潘从武,来源:法制日报)-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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