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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己的商标却被判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12-20 10:11商业秘密网

  作为具有200余年历史的广东省佛山市特色传统名点,“盲公饼”凭借甘美酥脆的特点而知名。然而,在“盲公饼”的知名度不断提高之际,同位于佛山市的两家饼业公司却因一场不正当竞争纠纷而对簿公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联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联合公司需立即停止在销售展示“盲公饼”商品时标注“佛山公”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合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同业起纷争

  据了解,“盲公饼”诞生于清朝嘉庆年间,佛山市失明老人何合将糯米饭焦干(锅巴)研磨成粉,拌以油、糖及炒熟的花生、芝麻、绿豆粉等物,炭火烘烤成饼,因饼甘香松脆、价钱便宜,被人们所口口相传,到“盲公”何合处买饼的人顺口将其制作的饼称之为“盲公饼”。随着购买的人越来越多,老人开设了“合记饼店”,“佛山合记盲公饼”因而得名。合记公司历经公私合营、改制等过程,成为了“盲公饼”的传承者及生产商,其在第30类饼干、糕点、糖果等商品上持有第166967号“盲公牌盲公”商标及第1965555号“盲公”商标。

  2014年,合记公司发现联和公司销售展示的“盲公饼”商品多处位置标注其“佛山公”商标,并使用“佛山公特产”“佛山公礼包”等涉嫌虚假的描述、宣传用语,而且还将“合记”“百年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与“佛山公”组合使用进行宣传,诱导公众误解“佛山公”是中华老字号。

  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上述行为阻断了其注册商标对“盲公饼”商品来源专有的、特定的指向,割裂了百年老字号“合记”与“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将合记公司与“盲公饼”的历史传承、商誉、美誉嫁接给联合公司,名为销售“盲公饼”实为包装“佛山公”品牌进行虚假宣传,联和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合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联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联和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主营饼干、糕点等商品的生产及销售,其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持有第1678898号“佛福隆佛山公”商标及第8903361号“佛山公”商标。

  联和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在销售“盲公饼”商品时标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佛山公特产店”字样,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和公司以显著方式标注“佛山公”标识、在“合记盲公饼”的文字介绍前标注“佛山公特产”等行为,未以合理方式表明销售者身份,易使消费者混淆“盲公饼”商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联合公司在网店中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的宣传用语,夸大了其生产、销售佛山特产的市场份额和地位,以不当宣传方式谋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联和公司在销售“盲公饼”商品时,使用“合记”“中华老字号”等行为并没有破坏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合记公司及联合公司均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记公司上诉称,联和公司共实施了两个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混淆“盲公饼”商品的来源,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联和公司与合记公司之间及与“盲公饼”商品之间具有特定的关联性;二是不正当地利用合记公司的历史荣誉,诱导相关公众将联和公司及其受让的“佛山公”商标误认为与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具有特定的传承和关联,意图达到的目的是使得“佛山公”品牌获得巨大增值。

  据此,合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联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展示“盲公饼”商品时,在“盲公饼”商品图片上标注“佛山公”标识、在“盲公饼”商品的文字介绍前标注“佛山公特产”字样、将品牌标注为“佛山公”及在同一图片上将“佛山公”与“盲公饼”并列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联和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百年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我们专注于传承传统,引领未来,开创特产经典,做行业的领跑者”虚假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判令联和公司向合记公司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联合公司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合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联和公司使用的相关标识或者文字完全可以直观、明确地表明其网店销售者的身份,其使用方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不存在攀附合记公司商品商誉的故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盲公饼”是佛山市知名特产,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合记公司的多年经营具有了较高的商品商誉。联和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佛山特产食品的企业,与合记公司同处佛山市,其应当知晓合记公司的“盲公饼”商品所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及较高的商品商誉。在此情况下,联和公司仍在销售“盲公饼”商品时使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等标识,其主观上难谓不存在攀附合记公司的“盲公饼”商品商誉的故意。同时,联和公司通过在销售“盲公饼”商品时使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等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联和公司是“盲公饼”的生产企业或关联企业,不正当地攀附“盲公饼”的商品商誉,利用“盲公饼”商品的历史背景和商品商誉增加其企业历史文化底蕴,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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