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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喜剧王》被诉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12-13 08:58商业秘密网

  火热的综艺节目市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维权纠纷,继今年6月《中国好声音》更名事件之后,据公众号“知产力”透露,欢乐传媒关联公司喀什欢乐嘉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嘉娱”)已起诉《跨界喜剧王》制作方不正当竞争,要求千秋岁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播出《跨界喜剧王》节目,并在北京卫视、《法制日报》、新浪网、腾讯网首页连续3个月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欢乐嘉娱调查费用50万元及损失450万元,辛唯嘉、苏雷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对此表示,法律条文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竞争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从欢乐嘉娱提出的诉讼来看,是按总则内容提出诉讼,但总则仅仅作为总体的原则,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要从具体的竞争行为来进行确认。如果被告方的行为与法律中所列举的竞争行为不符合,那么很难判定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诉讼中所提到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在单位内任职的部分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签订的协议,签订了协议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几年内不能自己开设或者到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任职。如果违反了协议,那么违反协议的人应该承担责任。”

  随着国内综艺节目的火热,《两天一夜》、《笑傲江湖》等节目逐渐“占领”荧屏,随之而来的是节目的同质化现象甚至节目抄袭纷争,如天津卫视节目《囍从天降》指责江苏卫视《明星到我家》抄袭侵权。尽管纷争不少,但严格意义上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的案例却不多。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界定,综艺节目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赵虎认为,“目前国内《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不强,要求也相对较高。对于电视节目来说,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相对困难”。

 

(作者:卢扬 邓杏子,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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